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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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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兵五(乡兵二)

  ○河北河东陕西义勇 陕西护塞 川峡土丁 荆湖义军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处义军土丁 广南西路土丁 广南东路枪手 邕钦溪洞壮丁 福建路枪仗手江南西路枪仗手 蕃兵

  河北、河东、陕西义勇 庆历二年,选河北、河东强壮并抄民丁涅手背为之。户三等以上置弩一,当税钱二千,三等以下官给。各营于其州,岁分两番训练,上番给奉廪,犯罪断比厢军,下番比强壮。

  治平元年,诏陕西除商、虢二州,余悉籍义勇。凡主户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为指挥,置指挥使、副二人,正都头三人,十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岁以十月番上,阅教一月而罢。又诏秦州成纪等六县,有税户弓箭手、砦户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买保毅田承名额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为义勇。是岁,诏秦、陇、仪、渭、泾、原、邠、宁、环、庆、鄜、延十二州义勇,遇召集防守,日给米二升,月给酱菜钱三百。盖庆历初,河北路总十八万九千三十一人,河东路总七万七千七十九人,陕西路治平初总十五万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宁初,枢密使吕公弼请以河北义勇每指挥拣少壮艺精者百人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别教阅,及数外艺优者亦籍之,俟有阙则补。从之。十二月,诏河北义勇,县以岁阅;当阅于州者,宜分番,岁以一番;灾伤当罢者听旨。其以指挥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为四番,真定、瀛、洺、邢、沧、定、冀、恩、赵、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并为三番,德、祁、澶、棣、霸、滨、永静、永宁、怀、卫、乾宁、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并为二番。九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终满一月罢遣。

  帝尝问陈升之曰:"侯叔献言义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为,但少须年岁间议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养上番义勇,则调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害虽多,及用则患少,以民与兵为两途故也。"十二月,帝言:"义勇可使分为四番出戍。"吕公弼曰:"须先省得募兵,乃可议此。"安石曰:"计每岁募兵死亡之数,乃以义勇补之可也。"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变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不然,无补也。"帝以为然,曰:"须豫立定条法,不要宣布,以渐推行可也。"两府议上番,或以为一月,或以为一季,且令近戍,文彦博等又言难使远戍,安石辩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陕西、河北、河东义勇数:陕西路二十六郡旧籍十五万三千四百,益以环、庆、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总十五万六千八百,为指挥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旧籍十八万九千二百,今籍十八万六千四百,为指挥四百三十;而河东二十郡,自庆历后总七万七千,为指挥一百五十九。凡三路义勇之兵,总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进呈蔡挺乞以义勇为五番教阅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诚欲行,则孰能御?此在陛下也。"泾、渭、仪、原四州义勇万五千人,旧止戍守,经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诸军结队,分隶诸将。选艺精者迁补,给官马,月廪、时帛、郊赏与正兵同,遂与正兵相参战守。时土兵有阙,召募三千人。挺奏以义勇点刺累年,虽训肄以时,而未施于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遗法,俾之番戍,以补土兵阙。诏复问以措置远近番之法。挺即条上,以四州义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罢;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罢,周而复始。诏从之,行之诸路。九月,秦凤经略安抚司言:"保毅人数不曾拣充义勇,而其子孙转易田土,分烟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军已于丁数内拣刺充义勇者,与免承认保毅。"从之。十月,韩绛乞差著作佐郎吕大忠等赴宣抚司,以备提举义勇,从之。是月,韩绛言:"今将义勇分为七路,延、丹、坊为一路,邠、宁、环、庆为一路,泾、原、仪、渭为一路,秦、陇为一路,陕、解、同、河中府为一路,阶、成、凤州、凤翔府为一路,乾、耀、华、永兴军为一路。逐年将一州之数分为四番,缘边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里三路十二州军,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发,遇本处阙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边守戍。"从之。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陕西起发义勇赴缘边战守,今后并令自赍一月糗粮,折本户税赋。若不能自备,则就所发州军预请口食一月。"从之。

  十二月,司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领长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来,伏见朝廷及宣抚等司指挥,分义勇作四番,欲令以次于缘边戍守,选诸军骁锐及募闾里恶少以为奇兵,造干粮、炒饭、布囊、力车以备馈运,悉取岁赐赵秉常之物散给缘边诸路,又竭内地府库甲兵财物以助之。且以永兴一路言之,所发人马,甲八千副,钱九万贯,银二万三千两,银碗六千枚,其余细琐之物,不可胜数。动皆迫以军期,上下相驱,急于星火。官吏狼狈,下民惊疑,皆云国家将以来春大举六师,长驱深入,以讨秉常之罪。

  臣以疏贱,不得预闻庙堂之议,未知兹事为虚为实。昨者亲承德音,以为方今边计,惟宜谨严守备。其入寇,则坚壁清野,使之来无所得,兵疲食尽,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圣谋高远,深得王者怀柔远人之道,实天下之福。及到关中,乃见凡百处置,皆为出征调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谕圣意,以致有此张皇,将陛下默运神算不令愚贱之臣得闻其实也?臣不胜惶惑,窃为陛下危之。况关中饥馑,十室九空,为贼盗者纷纷已多。县官仓库之积,所余无几,乃欲轻动大众,横挑猛兽,此臣之所大惧也。

  伏望陛下深鉴安危之机,消之于未萌,杜之于未形。速下明诏抚谕关中之民以朝廷不为出征之计,其义勇更不分番于缘边戍守,亦不选募奇兵。凡诸调发为馈运之具者悉令停罢,爱惜内地仓库之储,以备春深赒救饥穷之人。如此,岂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于是永兴一路独得免。

  四年,诏罢陕西路义勇差役。又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委本属州县依旧分番教阅。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书王安礼专一编修三路义勇条贯。是月,帝问王安石义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东一路。河东旧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检下半月或十日,人情无不悦。又以东兵万人所费钱粮,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养恤其人,即人情无不忻愿者。"闰七月,执政同进呈河东保甲事,枢密院但欲为义勇、强壮,不别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礼初议也。"帝曰:"今以三丁为义勇,两丁为强壮,三丁远戍,两丁本州县巡检上番,此即王安礼所奏,但易保丁为强壮。人习强壮久,恐别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义勇非单丁不替,强壮则皆第五等户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库,须上教乃给。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东,盖宽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东义勇、强壮,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义勇强壮法,又别令人团集保甲如何?"安石曰:"义勇要见丁数,即须隐括,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差官隐括义勇,又别差官团集保甲,即一事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帝卒从安石议。彦博请令安石就中书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为保甲,故中书预议。若止欲作义勇、强壮,即合令枢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须共议乃可。"是月,秦凤路经略吕公弼乞从本司选差官,自十月初,择诸州上番义勇材武者以为"上义勇",免赍送刍粮之役。募养马者为"有马上义勇",并免其本户支移。从之。

  六年九月,诏义勇人员、节级名阙,须因教阅排连迁补。十月,熙河路经略司言:乞许人投换义勇,以地给之,起立税额。诏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许近里百姓壮勇者占射,依内地起税,排保甲;即义勇愿投充及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之。其顷亩令经略司以肥瘠定数。十一月,诏永兴军、河中府、陕、解、同、华、鄜、延、丹、坊、邠、宁、环、庆、耀十五州军各依元刺义勇外,商、虢州、保安军并止团成保甲。七年,诏义勇正身不许应募充刺,已应募者召人对替。

  八年四月,诏韩琦等,曰:"河朔义勇民兵,置之岁久,耳目已熟,将校甚整,教习亦良。然团结保甲,一道纷然。义勇旧人十去其七,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得增数之虚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本户余丁数少,合免义勇,并许投军。十月,诏:"五路义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县教,并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终。义勇不及十指挥、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据人数分定番次,教阅一月,不许拆破指挥、都保。其人数少处,只作一番、两番,不须满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诏五路义勇并与保丁轮充及检察盗贼,有违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诏义勇、保甲逐年遇阅日比试所习武艺,五路每州以二十分为率取一,分为五等,第一等解发。四月,诏:"河北西路义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随便近村分,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半月一替。岁于农闲月,并下番人并令所辖巡检、县尉择宽广处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旧条,义勇、保甲所习事艺以十分为率,弓不得过二分,枪刀共不得过二分,余并习弓弩。"诏枪手依旧专习外,刀牌手令兼习弓弩,仍颁样下五路施行。九月,诏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以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是年,诸路所管义勇:河北东路三万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兴军路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凤路三万九千九百八十人,河东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总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丰二年,中书、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保甲皆如诸军诵教阅法。从之。三年,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按阅见教义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点刑狱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开封府、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此后义勇改为义勇保甲,载《保甲篇》。)

  陕西护塞 庆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骑射者涅臂充。二百人为指挥,自备戎械,就乡闾习武技,季一集州阅教。无事放营农,月给盐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给之,无出本路。

  川峡土丁 熙宁七年,经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荡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垦耕,联其夷属以为保甲。元祐二年,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无廪给酬赏。若遇贼,临时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于法。"从之。

  政和六年,泸南安抚使孙羲叟奏:"边民冒法买夷人田,依法尽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见招到二千四百余人,欲令番上。"从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其选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习,候精熟日遣回。"

  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 不见创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盖溪洞诸蛮,保据岩险,叛服不常,其控制须土人,故置是军。皆选自户籍,蠲免徭赋,番戍砦栅。大率安其风土,则罕婴瘴毒。知其区落,则可制狡狯。其校长则有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军头、头首、采斫招安头首、十将、节级,皆叙功迁补,使相综领。施之西南,实代王师,有御侮之备,而无馈饷之劳。其后,荆南、归、陕、鼎、郴、衡、桂阳亦置。

  庆历二年,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南路总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诸砦,或以岁,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给口粮,有功迁补。自都副指挥使岁给绵袍、月给食钱,指挥使给食钱,副指挥使给紫大绫绵袍,都头已上率有廪给。

  熙宁元年,籍荆湖南、北路义军凡一万五千人,军政如旧制。六年,诸路行保甲,司农寺请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团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以正、副指挥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头、将虞候、头首、都甲头兼充保长,以左右节级、甲头兼充小保长。番上则本铺土丁、弩手、弩团等同为一保,其隔山岭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岗、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

  绍圣二年,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转运、提刑、常平司奏请,邵州管下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丰六年诏,于五等户轮差,并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许家人少壮有武艺者代充。"从之。

  崇宁二年,荆湖南路安抚、钤辖李闳言:"收复绥宁县上堡里、临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阳、武冈两县中等以下户选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钱米;排补阶级,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头,依旧为七阶;分两番部辖,令邵州给帖。"从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垒,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澧路营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转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县有边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 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入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

  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施州诸砦有义军指挥使、把截将、砦将,并土丁总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壮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义军都指挥使、指挥使、都头、十将、押番、砦将。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兵马使、都头、砦将、把截将,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县有义军指挥使、巡检将、砦将、科理、旁头、把截、部辖将,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怀化军。溱州江津巴县巡遏将,皆州县调补。其户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责办主户。巡遏、把截将岁支料盐,袄子须三年其地内无寇警乃给,有劳者增之。州县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数,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补涪州宾化县夷人为义军正都头、副都头、把截将、十将、小节级,月给盐,有功以次迁,及三年无夷贼警扰,即给正副都头紫小绫绵旋襕一。涪陵、武龙二县巡遏将,砦一人,以物力户充,免其役。其义军土丁,岁以籍上枢密院。

  广南西路土丁 嘉祐七年,籍税户应常役外五丁点一为之。凡得三万九千八百人。分队伍行阵,习枪、镖排,冬初集州按阅。后递岁州县迭教,察视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罢。

  熙宁七年,知桂州刘彝言:"旧制,宜、融、桂、邕、钦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蛮徼,自惧寇掠,守御应援,不待驱策。而近制主户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则减旧丁十之七。余三分以为保丁,保丁多处内地,又俟其益习武事,则当蠲土丁之籍。恐边备有阙,请如旧制便。"奏可。

  元丰六年,广西经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余人,缓急可用。欲令所属编排,分作都分,除防盗外,缘边有警,听会合掩捕。"从之。

  元符二年,广西察访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缘边防拓,差及单丁,乞差两丁以上之家。"从之。

  广南东路枪手 嘉祐六年,广、惠、梅、潮、循五州以户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户役,岁以十月一日集县阅教。治平元年,诏所在遣官按阅,一月罢,有阙即招补,不足,选本乡有武技者充。

  熙宁元年,诏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岁,会六郡枪手,为指挥四十一,总一万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广州王靖言:"东路枪手,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农隙肄业一月,乃古者寓兵于农之策也。然训练劝奖之制未备,请比三路义勇军政教法条上约束。"四年,知封州邓中立请以本路未置枪手州县,如广、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广东驻泊杨从先言:"本路枪手万四千,今为保甲,两丁取一,得丁二十五万,三丁取一,得丁十三万。以少计之,犹十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二员,分提举教阅。"诏司农寺定法以闻。其后,户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为之,每百人为一都,五都为一指挥。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轮一番阅习,凡三日一试,择其技优者先遣之。七年,诏广南东西路旧枪手、土丁户依河北、陕西义勇法,三丁选一,余州无枪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广、惠、循、潮、南恩五郡枪手,请籍主户第四等以上壮丁,毋过旧额一万四千,余以为保甲。"奏可。

  元丰二年,诏:广、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边,外接蛮徼,宜依西路保甲教习武艺。时又诏虔州枪仗手以千五百,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以千七百为额。监司以农隙按阅武艺,如广东制。

  邕、钦溪洞壮丁 治平二年,广南西路安抚司集左、右两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将,各占邻迭为救应,仍籍壮丁,补校长,给以旗号。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阅,察视戎械。有老病并物故名阙,选少壮者填,三岁一上。

  熙宁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罢,民兵则可渐复,至于二广,尤不可缓。今中国募禁军往戍南方多死,害于仁政。陛下诚移军职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杰,使趋为兵,则事甚易成。"于是,苏缄请训练二广洞丁。旧制,一岁教两月。安石曰:"训练之法,当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为什百之长。自首领以下,各以禄利劝奖,使自勤于阅习,即事艺可成,部分可立,缓急可用。"六年,广南西路经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万五千二百。请行保甲,给戎械,教阵队。艺出众者,依府界推恩补授。"奏可。

  九年,赵禼征交阯,入辞,帝谕以"用峒丁之法,当先诱以实利,然后可以使人。甘言虚辞,岂能责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赖卿有以制之,使轻罪可决,重罪可诛。违西夏则其祸远,违帅臣则其祸速,合于兵法'畏我不畏敌'之义,故能责其效命。王师之南,卿宜选募劲兵数千,择枭将领之,以胁诸峒,谕以大兵将至,从我者有赏,其不从者按族诛之。兵威既振,先胁右江,右江既附,复胁左江,两江附则诸蛮无不附者。然后以攻交人刘纪巢穴,甚非难也。郭逵性吝啬,卿宜谕以朝廷兵费无所惜,逵复事崖岸,不通下情,将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语诏之。"

  十年,枢密院请:"邕、钦峒丁委经略司提举,同巡检总莅训练之事,一委分接。岁终上艺优者,与其酋首第受赏。五人为保,五保为队。第为三等:军功武艺出众为上,蠲其徭役;人材矫捷为中,蠲其科配;余为下。边盗发则酋长相报,率族众以捍寇。"十二月,诏邕、钦丁壮自备戎械,贫者假以官钱,金鼓旗帜官给,间岁大阅,毕则敛藏之。

  元丰元年,经略司请集两江峒丁为指挥,权补将校。奏可。二年,广西经略司言:"团结邕、钦峒丁为指挥一百七十五,籍武艺上等一万三千六百七人。"诏下诸臣献议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参酌损益,创为规画,务令详尽,便于施行。布乃请令镇砦监押、砦主同管辖兵甲使臣与巡检等,分定州峒总制,立赏罚惩劝。增置都巡检使两员,分提举。及增首领丁壮,岁阅之,以武艺绝伦者闻,量材补授。诏增都巡检使二员,余下熊本择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诏:"广南保甲如戎、泸故事,自置裹头无刃枪、竹标排、木弓刀、蒿矢等习武技,遇捕盗则官给器械。

  六年,诏枢密承旨司讲议广西峒丁如开封府界保甲集教、团教法。是年,提点广西路刑狱彭次云言:"邕苦瘴疠,请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给禁军钱粮。"诏许彦先度之,彦先等言:"若尽以代正兵,恐妨农。请计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轮二千赴邕州肄习武事。"从之。

  大观二年,诏:"熙宁团集左、右江峒丁十余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尚虑有司不知先务,措置灭裂,今条画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兰湟、秦凤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枪仗手 元丰元年,转运使蹇周辅言:"廖恩为盗,以枪仗手捕杀,乃有冒枪仗手之名,乘贼势惊扰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诏犯者特加刺配。周辅请额定枪仗手人数,岁集阅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请依保甲法编排,罢旧法,以隶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为小保,保有长,五小保为一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副保正。具教阅、捕盗贼、食直等令颁焉。总一万二百人有奇,以岁之农隙,部使者分阅,依弓手法赏之。二年,立法,听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盗乃给,数外置者从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枪手,多至数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岁监司亲至按试犒赏,比至阅视,其老弱不闲武技者十七八。监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数,冒受支赏,徒有呼集之劳,而无校试之实。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满旧数,庶几得实。"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无如福建路枪仗手,出入轻捷,驭得其术,一可当十。乞选官前去召募。"从之。

  江南西路枪仗手 熙宁七年,诏籍虔、汀、漳三州乡丁、枪手等,以制置盗贼司言三州壤界岭外,民喜贩盐且为盗,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丰二年,诏虔州枪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为定额。每岁农隙,轮监司、提举司官案阅武艺,以备奸盗。从前江西转运副使蒋之奇请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谓本路枪仗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祐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其七。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宁旧制补足元额。"从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内属诸部落,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余谓之生户。陕西则秦凤、泾原、环庆、鄜延,河东则石、隰、麟、府。其大首领为都军主,百帐以上为军主,其次为副军主、都虞候、指挥使、副兵马使,以功次补者为刺史、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检者,奉同正员,月添支钱十五千,米面傔马有差。刺史、诸卫将军请给,同蕃官例。首领补军职者,月奉钱自三千至三百,又岁给冬服绵袍凡七种,紫绫三种。十将而下皆给田土。

  康定初,赵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杀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溃,乃破塞门、安远砦,围延州。二年,陕西体量安抚使王尧臣言:"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帐之首领,各有职名。曹玮帅本路,威令明著,尝用之以平西羌。其后,守将失于抚驭,浸成骄黠。自元昊反,镇戎军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扰,近界熟户亦遭杀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赛,因其衅隙而激怒之,可复得其用。请遣人募首领愿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马之数。数及千人,听自推有谋勇者授班行及巡检职名,使将领出境。破荡生户所获财畜,官勿检核。得首级及伤者给赏,仍依本族职名迁补增奉。"诏如所请。

  庆历二年,知青涧城种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为"忠勇"字,隶折马山族。言者因请募熟户,给以禁军廪赐使戍边。悉罢正兵。下四路安抚使仪,环庆路范仲淹言:"熟户恋土田,护老弱、牛羊,遇贼力战,可以藩蔽汉户,而不可倚为正兵。大率蕃情黠诈,畏强凌弱,常有以制之则服从可用,如倚为正兵必至骄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马使奉钱止七百,悉无衣廪,若长行遽得禁兵奉给,则蕃官必生徼望。况岁罕见敌,何用长与廪给?且钱入熟户,蕃部资市羊马、青盐转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为便。"议遂格。

  治平二年,诏陕西四路驻泊钤辖秦凤梁寔、泾原李若愚、环庆王昭明、鄜延韩则顺各管勾本路蕃部,团结强人、壮马,预为经画,寇至则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谕寔等往来蕃帐,受其牒诉,伸其屈抑,察其反侧者羁縻之,勿令猜阻以萌衅隙。实等至蕃部召首领,称诏犒劳,赍以金帛;籍城砦兵马,计族望大小,分队伍,给旗帜,使各缮堡垒,人置器甲,以备调发。仍约:如令下不集,押队首领以军法从事。自治平四年以后,蕃部族帐益多,而抚御团结之制益密,故别附于其后云:

  秦凤路:砦十三,强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四,壮马七千九百九十一。(三阳砦,十八门、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总兵马三千四百六十七。陇城砦,五门、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总兵马二千五十四。 弓门砦,三大门、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总兵马一千七百四。 治坊砦,二大门、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总兵马三百六十。 穰砦,二大门、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总兵马一千八百。 静戎砦,门三,计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总兵马六百二十五。 定西砦,四门、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总兵马六百。 伏羌砦,二门、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总兵马一千九百九十二。 安远砦,二十三门、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总兵马五千三百五十。 来远砦,八门、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总兵马一千五百七十四。 宁远砦,四门、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总兵马七千四百八十。 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门、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万六千九百七十小帐,兵七千七百、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军、城、堡、砦十,蕃兵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马二千三百八十二,强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壮马八百十。(永平砦,东路都巡检所领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马四百九。 青涧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马七百三十四。陇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马一百二十九。 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检所领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马一百五十。 安定堡,东路都巡检所领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马四百六十。 保安军,两族,兵三百六十一、马五十。 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检所领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马七百二十五。 保安军,北都巡检所领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马一百六十七。 园林堡,两族,兵八百二十二、马九十三。 肃戎军,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马一百二十三。)

  泾原路:镇、砦、城、堡二十一,强人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壮马四千五百八十六,为一百十甲,总五百五队。(新城镇,四族,总兵马三百四十一,为十六队。 截原砦,六族,总兵马五百九十六,为六甲二十队。 平安砦,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三百八十四,为十甲四十六队。 开边砦,十八族,总兵马一千二百五十四,为九甲四十四队。 新门砦,十二族,总兵马一千七十三,为三甲二十八队。 西壕砦,三族,总兵马四百五十四,为四甲二十队。柳泉镇,十二族,总兵马九百八十六,为七甲三十一队。 绥宁、海宁砦,四族,总兵马七百八十八,为四十甲三十二队。 靖安砦,四族,总兵马一千九百八十二,为四甲五十九队。 瓦亭砦,四族,总兵马五百九十一,为四甲十九队。 安国镇,五族,总兵马六百三十四,为五甲二十二队。 耀武镇,一族,总兵马三十二,为一队。新砦,两族,总兵马一百九。 东山砦,四族,总兵马二百二,为四甲九队。彭阳城,三族,总兵马一百八十四,为六甲十二队。 德顺军,强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壮马二千四百八十五,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队。本军二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五百二,为三十六队。 隆德砦,七族,总兵马二百五十六,为一十七甲十九队。 静边砦,二十四族,总兵马一千八百七,为三十六队。 水洛城,十九族,总兵马一千三百五十四,为十九甲三十八队。 通边砦,五族,总兵马一百七十六,为三队。)

  环庆路:镇、砦二十八,强人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壮马三千四百九十五,总一千一百八十二队。(安塞砦,四族,强人三百五十一,壮马三十,为十六队。洪德砦,二族,强人二百七十三,壮马五十三,为十队。 肃远砦,三族,强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壮马二百六十三,为六十队。 乌仑砦,一族,强人六百八十四,壮马一百一十八,为二十六队。 永和砦,旁家一族计六标,强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壮马二百二,为四十四队。 平远砦,六族,强人五百四十,壮马八十七,为二十七队。 安远砦,六族,强人七百四十八,壮马一百一十六,为三十队。 合道镇,十四族,强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壮马一百八十三,为五十七队。木波镇,十四族,强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壮马一百九十五,为六十一队。 石昌镇,二族,强人四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四,为十七队。 马领镇,四族,强人一千一十六,壮马八十,为二十四队。 团堡砦,二族,强人一千二十二,壮马一百十一,为二十四队。 荔原堡,十三族,强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壮马三百九十四,为八十二队。 大顺城,二十三族,强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壮马三百十四,为一百四十一队。 柔远砦,十二族,强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壮马一千,为九十队。 东谷砦,十六族,强人四百五十九,壮马五十六,为十四队。 西谷砦,十族,强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壮马一百四十,为六十五队。 淮安镇,二十七族,强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壮马三百二十一,为一百七十队。 平戎镇,八族,强人一千八十五,壮马一百七十一,为四十一队。 五交镇,十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壮马七十三,为四十九队。 合水镇,四族,强人六百三十一,壮马九十五,为二十四队。 凤川镇,二十三族,强人八百七十五,壮马一百四十三,为二十队。华池镇,三族,强人二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八,为十二队。 业乐镇,十七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壮马六十四,为四十六队。 府城砦,一族,强人二百三十三,壮马五,为七队。)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鸡川蕃部愿献地,请于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顺二州之援,断贼入寇之路,"闰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总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帐,蕃兵万人,马千匹。是岁,罢四路内臣主蕃部者,选逐路升朝使臣谙练蕃情者为之。

  熙宁元年,议者谓:

  熟羌乃唐设三使所统之党项也。自西夏不臣,种落叛散,分寓南北。为首领者父死子继,兄死弟袭,家无正亲,则又推其旁属之强者以为族首,多或数百,虽族首年幼,第其本门中妇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国家因其俗以为法。其大首领,上自刺史,下至殿侍,并补本族巡检,次首领补军主、指挥使,下至十将,第受廪给。岁久,主客族帐,混淆莫纪。康定中,尝遣蒋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职族首名品,而客户或以功为使臣,军班超处主家之上。军兴调发,有司惟视职名,使号令其部曲,而众心以非主家,莫肯为用。

  请自今蕃官身殁,秩高者子孙如例降等以为本族巡检,其旁边能捍贼者给奉,远边者如旧限以岁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殁无等可降者,子孙不降,充军主、指挥使者即以为殿侍。如此,则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当任官者,非正亲毋得为本族巡检,止增其奉;其军主至十将,祖、父有族帐兵骑者,子孙即承其旧,限年受廪给;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则熟羌之心皆知异日子孙不失旧职,世为我用矣。

  枢密院乃会河东路,蕃部承袭不降资;秦凤路降两资,泾原路蕃官告老以门内人承代亦不降资,鄜延、环庆路蕃官使臣比类授职。蕃官副兵马使以上元无奏到之人,诏鄜延、环庆路蕃官本族首领子孙当继袭者,若都军主以下之子孙勿降,殿侍并差使、殿侍之子孙充都军主,借职、奉职之子孙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孙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孙补借职,承制以下子孙补奉职;其诸司副使以上子孙合继袭者,视汉官遗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涧城刘怤言:"所隶归明号箭手八指挥,凡三千四百余人、马九百匹,连岁不登,愿以丹州储粮振恤。"诏下其章转运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统领之。若专迫以严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当设六术以用之:曰远斥堠,曰择地利,曰从其所长,曰舍其所短,曰利诱其心,曰战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诏从之。

  三年,宣抚使韩绛言:"亲奉德音,以蕃部子孙承袭者多幼弱,不能统众,宜选其族人为众信伏者代领其事。圣算深远,真得御边之要。请下诸路帅臣以诏从事。"

  四年,诏:"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补职,或由殿侍迁差使及十二年,尝充巡检或管干本族公事,或为蕃官指挥,或尝备守御之任者,总管司以闻,特与迁改。"

  五年,王韶招纳沿边蕃部,自洮、河、武胜军以西,至兰州、马衔山、洮、岷、宕、叠等州,凡补蕃官、首领九百三十二人,首领给飧钱、蕃官给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计费钱四百八十余缗,得正兵三万,族帐数千。

  六年,帝谓辅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战,官军贪功,有斩巴毡角部蕃兵以效级者,人极嗟愤。昔李靖分汉蕃兵各为一队,无用众于纷乱。"王安石进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当如此。今熙河蕃部既为我用,则当稍以汉法治之,使久而与汉兵如一。武王用微、卢、彭、濮人,但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与汉同,与蕃贼异,必先录用其豪杰,渐以化之。此用夏变夷之术也。"帝乃诏王韶议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帐甚众,傥抚御咸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谓以蛮夷攻蛮夷者也。陕西极塞,傥会合训练,为用兵之势以忾敌人,彼必随而聚兵以应我。频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谓'佚能劳之'者也。"安石对曰:"朝廷当先为不可胜,聚粮积财,选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赏,收其豪杰,赐之坚甲利兵,以激其气,使人人皆有趋赴之志,待我体强力充,鼓行而西,将无不可者。"冯京、王珪曰:"傥如圣策,多方以误之,彼既疲于点集,而我无攻取之实,久之必不我应。因尔举兵,若蹈无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晋人取吴之策也。夫欲经营四夷,宜无先于此矣。"帝尝谓:"蕃部未尝用兵,恐以虚名内附,临事不可使。"安石对曰:"刚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为先以恩信结纳其人,有强梗不服者,乃以杀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视西夏与中国强弱为向背。若中国形势强,附中国为利,即不假杀伐,自当坚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贵种,又附强国,今用木征贵种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则中国形势愈强,恐不假杀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为然。是时,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余万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万之众,渐推文法,当即变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余人,耕田百顷,坊三十余所。蕃部既得为汉,而其俗又贱土贵货,汉人得以货与蕃部易田,蕃人得货,两得所欲,而田畴垦,货殖通,蕃汉为一,其势易以调御。请令韶如诸路以钱借助收息,又捐百余万缗养马于蕃部,且什伍其人,奖劝以武艺,使其人民富足,士马强盛,奋而使之,则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御而已。"

  七年,韶言:"讨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广,已置弓箭手,又以其余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挥或至五指挥,每指挥二百五十人,人给田百亩,以次蕃官二百亩,大蕃官三百亩,仍募汉弓箭手为队长,稍众则补将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并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汉兵之盗杀而效首者。"诏如其请。十一月,王中正团结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队将六十人,供赡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诏李承之参定蕃兵法。十一月,诏:"选陕西蕃兵丁壮户,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并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过五丁。每十人置十将一,五十人置副兵马使一,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二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三,四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挥使一、副兵马使一,过五百人,每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月受奉,仍增给钱,指挥使一千五百至十将有差。"

  十年,枢密院言:"陕西、河东议立团结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诏曰:"夏人所恃以强国者,山界部落数万之众尔。按其地志,朝廷已据有其半。彼用之则并小凌大,所向如欲。在我则徒能含抚豢养,未尝得其死力,岂惟不能用之,又恐其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说解之,上下相习畏惮,任其纵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辽远。今苟循边人,众知其说,止于旧法聊改一二,则收功疑亦不异往日。徒为纷纷,无补于事。可再下吕惠卿参详以闻。"

  元丰六年,诏:"蕃官虽至大使,犹处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宜定蕃汉官序位。"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而兵部请蕃汉非统辖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李宪言:"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兰会五郡,各置都同总领蕃兵将二人;本州诸部族出战,蕃兵及供赡人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为一将,出战则以正兵继之,旗帜同色。蕃兵以技艺功劳第为四等,蕃官首领推迁如之。"八月,宪又言:"汉蕃兵骑杂为一军,语言不通,居处饮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为一将,厘汉、蕃为两军,相参号令,军事惟所使焉。"

  七年,泸南缘边安抚司言:"罗始党生界八姓,各愿依七姓、十九姓刺充义军,团结为三十一指挥,凡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人。"从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泾原路蕃兵人马凡众,遇临敌与正兵错杂,非便。"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详议,环庆范纯粹言:"汉、蕃兵马诚不可杂用,宜于逐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令于平日钤束训练,遇有调发,即令部领为便。"又言:"顷兵部议乞蕃、汉官非相统辖者,并依官序相压;其城砦等管辖蕃官,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诏从其请。且诸路蕃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官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序位,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骄,岂可辄启?宜悉依旧制,并序汉官之下。"从之。

  元符二年三月,泾原经略司言:"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仍于顺便城砦隶属逐将统领,与汉兵相兼差使。"秦凤路如之。四月,环庆路经略安抚司言:"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众,欲自今将归顺之人,就新城收管给田,仍乞选置总领蕃兵正、副二员。"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