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权益保护
第一章 了解装修消费者权益
341.施工单位施工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另外《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气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342.装修施工睦应如何处理邻里关系
新居是多么令人向往,而偏偏前面有个装修!这是大部分人的感慨。为了装修,有时甚至刚刚认识的新邻居也反目成仇,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实在是太尴尬!怎样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其实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在施工阶段就要注意下列事项。
装修噪声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要避免在晚上邻居都休息的时候施工,有的施工队为了赶工期,不分白日黑夜地大肆装修,势必会引起左邻右舍的不满。
垃圾不要在楼道上乱扔,万一搬运时掉落在楼道,应及时清扫干净;更不能图方便将垃圾堆在外面,堵塞楼道。
施工过程中不要破坏原有结构,有的施工队不注意,装木地板将楼板打穿,打得楼下的天花板象马蜂窝;有的为了做墙背景造型,将墙体打穿打到隔壁家里去……这都是很不好的。所以设计,施工时一定要考虑周到,防患于未然,在事前就避免此类不愉快的情况发生。
施工要礼让,有时人员多,电梯忙,就暂时不要忙着用电梯运材料,若有不愉快的情况发生,主动向邻居赔礼道歉,这样就会营造一个和睦愉快的氛围。
最重要的是做好工地上的质量,尤其是水路电路工程,千万不要装修才毕,卫生间就漏水到楼下,将楼下刚吊好顶泡坏,到时重新维修非常麻烦。或在装修过程中,渗透水现象一直不断,给邻里带来极大的不便及烦恼。
总之,施工队在施工时除为业主着想以外,还要替他人着想,让人感觉到,原来装修也并不像想象中那样麻烦。
343.装修垃圾应由谁来处理
建设部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就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等问题,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家庭装修垃圾由谁处理,可以由装修人(房屋使用人)和装修企业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装修垃圾则应当由装修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344.施工单位无故拖延工期怎么办
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无故拖延工期,房屋使用人(装修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45.怎样避免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搞装修,最怕的莫过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而且这样的事在装修业内也是屡见不鲜的,受害者是广大装修消费者。那么,怎样避免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呢?作为业主,无论是装修前考察过程,还是装修过程都要明察秋毫。
首先,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十分慎重,千万不要选择装修公司与施工队伍是转包关系的公司,如果是转包关系,到最后一个包工头,您的装修费用已层层抽取所剩不多了,而最后的承包者要赚钱,只能想方设法哄骗客户,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其次,您毕竟是外行,就算你再小心,如果施工单位存心要这样做,你就算24小时蹲点,有可能还是防不胜防。你必须观察装修公司是否有严格控制偷工减料的好措施。
那么一般正规的装修公司是怎样来杜绝这种不良现象的呢?
第一,在工地开工材料进场时,装修公司会通知业主验收签字,业主要仔细核对装修公司所购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是否与预算一致。
第二.装修公司会要求材料下料准确,严格控制材料的用处,要求预算员准确地了解施工工艺,针对自己所算的造价,进行详细的材料分析,以便在施工过程中,上工地检查工人的下料是否正确,是否与预算一致。
第三.施工管理人员根据施工规范,严格要求工人遵循施工工艺做好每一件成品,以便于与预算员达到一致,因为预算员也是按照工艺来做每一分预算的。只有上下一致,材料才没有出入,避免了工人们偷工减料。
第四.有严谨、公正的管理体系。项目经理经常上工地进行工地检查,看是否与施工工艺相符,是否按工艺的程序做事,如果没有按工艺程序做事------偷工,项目经理应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行使公正的处理办法,不仅要求罚款,而且要返工,返工所耗的一切费用由施工队长负责。预算员对工地做结算时,必须上工地核实,检查用料是否与预算一致,是否为了偷工而减料。
346.装修过程中想变更项目怎么办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不出现施工项目变更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该项目还没动工之前,不会造成人工及材料的浪费,但如果是项目已经动工,装修公司与业主就要协调好,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在变更前就划清责任。
如果是项目动工之后,业主改变了主意,不喜欢这种设计的造型,在与设计师充分沟通之后,仍然不能接受,那么该工程项目经理应让客户填写一张“项目变更表”,然后通知设计师重新出方案直到业主满意,再通知预算员调整预算经业主认可,设计师、预算员、项目经理和业主签字后,就可通知施工队重新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因为原来的设计方案是经业主签字认可了的。
如果是因为设计不合理或工艺实现不了的问题,项目经理应先与设计师讨论好修改方案,再与业主沟通,征得业主的同意,预算员调整好预算,相关人员签字,就可通知施工队整改动工。由此造成的人工与材料的浪费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业主可不负任何责任。
347.家庭装修消费者如何投诉
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另外,《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性和地方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家庭装饰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家庭装饰合同产生纠纷后,当事人除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章 售后权益保护
348. 国家对家庭装修保修期有规定吗
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这里可以看出,装饰装修双方可以在装修合同中对保修期限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349 . 家庭装修怎么保修
国家规定装修公司对家庭装修应保修两年。很多人对“保修两年”这个概念不是很明确,认为两年之内是不是家中的一切维修都由装修公司承担,或者两年过后维修的事就不能再找装修公司了,等等。其实并非如此,正规装修公司一般都是这样承诺客户:保修两年,终身维护。也就是说,两年之内,如果是装修公司所购材料或施工工艺造成的维修事项,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例如: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做的柜子柜门变形了、推拉门推不动了、门上的油漆开裂脱落了,这种情况公司就应该免费为客户做好维修工作。
如果要维修的项目不是由装修公司造成的,该维修费用则由业主个人承担。比如,装修公司没有动业主的地面,但现在地面渗水到楼下,那肯定是地面防水已失效,或者由于厂家包安装的复合木地板起拱了,等等。
两年之后,如果装修的房子有要维修的项目,装修公司可承担维修工作,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人工工资和维修材料由业主来承担,但装修公司不应再另外收取除了上述费用以外的利润。
350. 怎样的售后服务才是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
近来,家庭装修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究其原因,售后服务不及时甚至没有售后服务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墙壁开裂了,油漆起泡了,推拉门推不动了,甚至漏水泡到木地板了,漏到楼下了,家中突然没电了……如此种种,通知装修公司却不来人,或者干脆来了个“人间蒸发”,连人也都找不到,对消费者来说,最痛苦最烦燥的事莫过于此了。
怎样的售后服务才是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呢?
装修完毕验收之日起,装修公司应出具保修单,对保修时间、保修范围、保修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装修公司应有专门的维修部门,由专人提供维修服务,以保证维修能及时周到。但事实证明,许多装修公司都是由当初施工队承担维修任务,这就成了麻烦事:要么施工队手头上业务多,他们只忙于挣钱,对没有利润的维修工作毫不热心;要么施工队已离开该装修公司。作为业主,就会陷入很被动的状态。因此,客户在选择装修公司之初,最好就留个心眼儿,了解一下你想选择的装修公司的售后服务怎么样。
良好的售后服务具备以下几点:
服务迅速,水电问题能在短时间内为业主解决好,别的维修事项也不超过一周能彻底处理;服务态度良好,言语文明、不抽业主的烟、喝业主的水,认真做好维修工作,离开时搞好清洁卫生。
主动地回访客户,及时了解业主家里的居住情况,是否方便,是否有要维修的地方,帮您提供一些家居保养方面的好的建议及注意事项。
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如果业主对新居的设备、设施、保养有什么问题,打个电话能得到详尽而热心的指导。
装修完毕,如能享受如此完善的售后服务,相信每个业主就可以真正的高枕无忧了,多花了一点钱,但物超所值。
第 九 篇
有关家庭装修的国家及行业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到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踪。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二)损环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27—2001)
1 总 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楚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防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防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置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位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9-1的要求。
表9-1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
单位 |
浓度限值 |
氡 |
(Bq/m3) |
≤200 |
甲醛 |
(mg/m3) |
≤0.08 |
苯 |
(mg/m3) |
≤0.09 |
氨 |
(mg/m3) |
≤0.20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Bq/m3) |
≤0.50 |
6 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湿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和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沙子宜选用中沙,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楚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湿润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安装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法。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黏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 轻质隔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应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处理。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契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黏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黏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2)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4)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5)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膏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4)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3)阳角处宜作护角;
(4)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4)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槽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步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3)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2)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3)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4)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5)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 门窗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2)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曝晒。
(2)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施工要点
10.3.1.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2)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3)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4)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梃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②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硬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③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④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入墙体。
(2)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黏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3)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2)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3)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楚干净。
(2)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3)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4)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5)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2)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3)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黏剂固定。
(4)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 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人造木板、胶黏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颜色、花纹应协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协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2)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3)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稧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4)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2)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3)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4)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5)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2)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3)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图,按样板画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4)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5)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6)玻璃栏板应使用层夹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2)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3)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4)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螺钉固定花件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应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黏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黏材料。
(5)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 墙面铺装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采用湿作业铺贴的天然石材应做防碱处理。
12.1.4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织物、壁纸、胶黏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施工要点
12.3.1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2)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3)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4)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2)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3)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 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4)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黏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3)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竖向间距宜为400㎜。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木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4)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协调。
(5)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6)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7)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的:
(1)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2)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3)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4)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5)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6)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器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2)裱糊前应按壁纸、墙面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3)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包角不得有接缝。
(4)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用水湿润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黏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黏剂。
(5)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黏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黏剂。
(6)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7)带背胶的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黏剂。
(8)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min,阴于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9)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
(10)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去卸去盒盖。
13 涂饰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统称施工。
13.1.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涂饰工程所用拟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施工要点
13.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2)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针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3)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4)调和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5)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1)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毛刷涂找齐。
(2)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3)刷涂法:直接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木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子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有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干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 地面铺装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起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施工要点
14.3.1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2)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曾砂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3)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后洒水。
(4)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5)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色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
(2)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3)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4)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
(5)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6)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7)地板钉在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直径。
(8)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的缝隙。
(9)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内。
(10)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2)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的缝隙。
(3)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当使用紧张器伸展地毯时,有力方向应呈V字型,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3)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规定牢固。
(4)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5)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6)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段的管道施工。
15.1.2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施工要点
15.3.1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牢固件安装
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
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封闭条密封。
15.3.4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管道铺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热水管不小于15㎜,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嵌入墙体、地面或暗铺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
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 电气安装工程
16.1一般规定
1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配线时,相线与零件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配件应齐全。
16.2.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施工要点
16.3.1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点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暗线铺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
16.3.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
16.3.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当吊灯自重在3㎏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6.3.1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雨0.5兆欧。
16.3.13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
16.3.1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只能”;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的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号:GB/T18883-2002)
一、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臭味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表9-2
其中:
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可吸入颗粒物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µm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利用TenaxGC或Tenax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干物质状态。
表9-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
参数类别 |
参数 |
单位 |
标准值 |
备注 |
1 |
物理性 |
温度 |
ºC |
22∽28 |
夏季空调 |
|
|
|
|
16∽24 |
冬季采暖 |
2 |
|
相对湿度 |
% |
40∽80 |
夏季空调 |
|
|
|
|
30∽60 |
冬季采暖 |
3 |
|
空气流速 |
m/s |
0.3 |
夏季空调 |
|
|
|
|
0.2 |
冬季采暖 |
4 |
|
新风量 |
m/h·p |
300 |
|
续表
序号 |
参数类别 |
参数 |
单位 |
标准值 |
备注 |
5 |
化学性 |
二氧化硫SO2 |
Mg/m3 |
0.50 |
1小时均值 |
6 |
|
二氧化氮NO2 |
Mg/m3 |
0.24 |
1小时均值 |
7 |
|
一氧化硫CO |
Mg/m3 |
10 |
1小时均值 |
8 |
|
二氧化碳CO2 |
% |
0.10 |
|
9 |
|
氨NH3 |
Mg/m3 |
0.20 |
1小时均值 |
10 |
|
臭氧O3 |
Mg/m3 |
0.16 |
1小时均值 |
11 |
|
甲醛HCHO |
Mg/m3 |
0.10 |
1小时均值 |
12 |
|
苯C6H6 |
Mg/m3 |
0.11 |
1小时均值 |
13 |
|
甲苯C7H8 |
Mg/m3 |
0.20 |
1小时均值 |
14 |
|
苯并(a)芘B(a)p |
Mg/m3 |
0.20 |
1小时均值 |
15 |
|
可吸入颗粒PM10 |
Mg/m3 |
1.0 |
日平均值 |
16 |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Mg/m3 |
0.15 |
日平均值 |
17 |
|
氡222Rn |
Mg/m3 |
0.60 |
8小时均值 |
18 |
生物性 |
菌落总数 |
cfu/ m3 |
2500 |
依据仪器定 |
19 |
放射性 |
|
Bq/m3 |
400 |
年平均值 |
|
|
|
|
|
(行动水平) |
①新风量要求≥标准值,除温度、相对湿度外的其他参数要求≦标准值;
②行动水平即达到此水平建议采取干行动以降低室内氡浓度。